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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龙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文龙(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李文龙蹿至东莞市塘厦镇莲湖社区莲湖广场处,趁被害人钟某某在该广场附近一石凳上睡着时,用刀具将钟某某裤子左边口袋割破,将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00元)以及一台OPPO手机(价值898.8元)等盗走。

(二)2019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李文龙蹿至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林村广场处,趁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广场附近一凉亭石凳上睡着时,将李某某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00元)等物品盗走。      

(三)2019年7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李文龙蹿至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林村广场处,趁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广场篮球场附近一凉亭石凳上睡着时,用刀具将杨某某裤子右边口袋割破,将口袋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11元,杨某某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四张。

(四) 2019年8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李文龙蹿至东莞市塘厦镇沿河路42号一便利店门口,趁被害人谢某某在该便利店门口椅子上睡着时,用刀具将谢某某裤子后面口袋割破,将口袋内的苹果手机(价值约180元)以及钱包偷走。钱包内有谢某某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数张。

(五)2019年10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李文龙蹿至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林村广场处,趁被害人刘某某在该广场附近一凉亭处睡着时,用刀具将刘某某裤子左边口袋割破,将口袋内的华为牌P30型手机(价值3710.19元)以及充电器偷走。

    (六) 2019年10月2日4时许,被告人李文龙蹿至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幸福广场处,趁被害人周某某(男,1990年5月15日生)在该广场睡着时,用刀具将周某某裤子左边口袋割破,将口袋内的联想手机(价值558.4元)偷走。

2019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文龙在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120号有缘住宿507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李文龙身上搜查起获部分被盗财物,六角匙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文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文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文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文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文龙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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