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文革,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3月26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李文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5时许,吸毒人员邱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文革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于当日18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文革支付了人民币250元,约定在冷水江市家家乐地段交易。李文革与邱某某在约定地点交易时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分别从李文革、邱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39克、0.22克。
被告人李文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户籍资料、人员详细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文革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革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文革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李文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文革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光华
助理检察员: 彭 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文革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