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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温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 日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16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6时许,杜某某(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村路段捡到被害人钟某某遗失的一台华为nova5智能手机;21时许杜某某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后离去,后李某某试出钟某某微信的支付密码;23时许李某某和被告人温某某经商策,由温某某将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李某某,李某某使用钟某某微信扫描该收款二维码,分多笔将钟某某微信钱包及绑定银行卡内共50107元人民币转走。破案后,赃款及手机已退还被害人钟某某,钟某某对李某某、杜某某、温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 黄凯琳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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