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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2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7********,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进入位于本市鼓楼区的**广场**产业园(2016年4月左右搬迁至**路**号**楼)的南京**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后分别于2015年6月、2017年3月任职主管及经理,至2018年2月底离职。在任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所带领的集资团队以南京**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及艺术品投资合同等,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宣传该公司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所带领的集资团队共计向谢某某等多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0余万元,其中,未兑付本金金额3000余万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爱福家”参与人登记表、收据、合同、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台账、银行流水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周某甲、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季某某、周某乙、孙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的证言;集资参与人谢某某、夏某某、徐某某、聂某某的证言 ;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鉴证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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