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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50岁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2019年8月6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1千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诈骗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经与其亲属杨某某协商,将自己名下及其父亲李某甲名下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城**社、**社的共计410.5平方米住房,以18万的价格卖给杨某某,用于抵消其前期所欠杨某某的欠款,双方签订了“买房协议书”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两套房子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杨某某。

2003年9月26日,杨某某所购买的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的410.5平方米住房,被四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征收,杨某某向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公司和**公司,提供了其与被告人李某某签署的“买房协议书”及两套房子的《土地使用证》,要求**公司给予其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公司工作人员与杨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杨某某将《土地使用证》交由**公司。

2005年6月杨某某在等待**公司给予其回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隐瞒已将位于四平市铁东区一面城**社、**社的房子卖给杨某某的事实,又与**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同意**公司对两套住房实施拆迁工作,骗取**公司给付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82,75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因另案已判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辩解、否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册;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违法犯罪经理查询单、《土地使用证》、“买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函”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易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四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连飞

2019年9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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