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李某某,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号**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号附**号**2009年7月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7月2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9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6日因赌博、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9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4时许,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的路边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现场对李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在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一个蓝色塑料袋(内装有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97颗,其中红色麻古195颗,绿色麻古2颗)、一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内装有红色麻古7颗半),一大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及五小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19.28克,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60.3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检查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称重及检材提取笔录、测试报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79.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森平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