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墨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墨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9日向墨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2019年9月9日将该案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和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其弟弟李某甲家出走后在墨江县城捡拾废旧物品谋生。期间,认识了同样在墨江县城捡拾废旧物品谋生的被害人张某甲,并与张某甲共同暂住在墨江县**镇**期**路桥下的空地。2019年3月31日18时许,李某某从街上捡拾废旧物品回到暂住处准备用张某甲的炊具生火做饭时,张某甲突然拿起木棍击打李某某,李某某身体多处被击打后抢下张某甲手中的木棍实施反击,用该木棍将张某甲打倒在地,在张某甲失去行动能力后,李某某又用木棍继续击打张某甲的裆部、头颅部数次,致张某甲死亡。2019年4月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系钝器多次击打头颅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右眼眶周钝挫伤,多处软组织擦挫伤,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患酒精依赖,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报案(警)记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视频监控调取说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甲、彭某某、李某乙、白某乙、刘某某、李某丙、亢某某、杨某某、李某丁、白某丙、张某乙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照片、尸体检验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
检察员:杨绍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光盘8张。
3.本案作案工具木棍暂存于墨江县人民检察院,相关物证暂存于墨江县公安局。
4.被告人李某某手书材料2份。
5、被害人近亲属张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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