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号宿舍,在**房盗走被害人蒋某某摆放在床头充电的一台粉红色vivo Z3i手机(价值1398.13元);在403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摆放在床头充电的一台黑色vivo A79手机(约价值1200元);在404房盗走被害人章某某摆放在床头的一台黑色华为8X手机(价值629元);在305房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摆放在床头充电的一台蓝黑色OPPO R17手机(价值1979元)及一台白色OPPO R15手机(约价值180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将盗窃所得的一台粉红色vivo Z3i自留使用,其余四部手机以1500元销赃,并将所得赃款花完。
2、2017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科技园**栋宿舍,在**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床尾充电的一台白色步步高手机(约价值1440元)和吕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台白色OPPO R9S手机(价值1759元);在315房盗走被害人柯某某摆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台灰色vivo手机(约价值1344元)、被害人葛某某摆放在床头充电的一台土豪金色OPPO A57手机(价值840元)及被害人牛某某摆放在床头充电的一台白色vivo X9手机(约价值849元);在212房盗走被害人傅某某的一台金色小米5C型号手机(价值88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3、2015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办公室,将办公室一集中存放手提电脑的铁柜撬开,从里面盗走三台宏基牌电脑、三台联想牌电脑,共价值约31000元。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17时许在本市**镇**街**号**房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起回涉案的VIVO Z3i一部,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其他涉案财物无法起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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