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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综合菜市厕所旁,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电瓶三轮车内的5只绿色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520元。

2、2020年9月2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综合菜市厕所旁,将他人停放在此处一辆电瓶三轮车内的5只绿色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617.5元。

3、2020年9月29日10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综合菜市厕所旁,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红色电瓶三轮车内的4只绿色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价值416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源

检察官助理:袁胜英

2021129

附:

    1.侦查卷宗叁册,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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