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6********,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号,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0********,回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幢**单元**室,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文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号**幢**单元**楼**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小区**幢**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3********,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路**栋**单元**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姜文杰、王洲、李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盗窃、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姜文杰收买了张某丙、高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各1套,合计2套。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收买了聂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转售给他人。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姜文杰、王洲处收买了张某乙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王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1套;朱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3套;朱某乙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1套,后将上述7套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转售。
2019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收买了张某甲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张某丁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套,后将上述4套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转售。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姜文杰、李某某、王洲、李某某共谋,将李某某办理的1套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李某某将卖出的银行卡绑定手机银行,关注银行卡流水,2019年11月22日,李某某发现其卖出的农业银行卡上有现金流转后,将银行卡内的49400元转出,四人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姜文杰在微信上联系王某乙(在逃)制作了一枚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的印章。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提取)上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印文与样本(从姜文杰处提取)上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聂某某、张某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姜文杰、王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姜文杰、王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文杰、王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姜文杰、王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文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姜文杰、王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继明
检察官助理:叶云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姜文杰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王洲、李某某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电子卷宗光盘壹碟、视听资料叁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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