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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邓某甲、杨某某、曾某某、刘某甲等人在成都高新西区**大道**科技园**二手车市场从事代办业务,俗称“串串”。2016年4月,**二手车市场内的“串串”因抢客发生矛盾,“串串”邓某甲找到邓某乙(已判决),邓某乙邀约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纠集王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将绰号为“扁脑壳”的“串串”等人赶出了该二手车市场。随后,邓某乙以此为由,向继续在该二手车市场从事代办业务的邓某甲、杨某某、曾某某、刘某甲等人索要“保护费”,否则不能在该二手车市场做业务。

2016年4月至5月,邓某乙按照每周每人500元的标准,分别向邓某甲、杨某某、曾某某、刘某甲等人索要保护费,共收取了保护费约1.2万元。邓某乙因分钱问题与李某某发生矛盾,邓某乙随后不再参与收取保护费。

2016年5月底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纠集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以不交保护费就不准在二手车市场做业务相要挟,直接向邓某甲、杨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岳某某、张某某、周某丙、何某某等“串串”索要保护费,按照每月800元-1000元不等的标准,共收取了保护费6万余元。同时,李某某纠集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刘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强行要求不愿意交保护费的“串串”离开二手车市场。李某某纠集上述人员强拿硬要,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扰乱二手车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二手车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属于恶势力。

2017年10月18日,被害人何某某因不愿意继续交保护费与刘某乙等人发生冲突,随即报案。2019年11月15日,警察在郫都区**镇**公馆**栋**单元**号李某某的家中将其挡获。归案后,李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多次以滋扰、纠缠、哄闹等方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综合考虑李某某主犯、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辉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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