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有,绰号:枚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马关县古林箐乡普元村委会坡岗一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1日,以李某有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早10时许,因被害人黄某某拉遮阳网拦地一事,被告人李某有与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发生争吵,双方互骂脏话,被告人李某有感觉被对方言语侮辱,想提刀砍死对方出口气。7月21日早5时许,李某有看见黄某某家开灯,遂从家中拿了一把剽刀走到黄某某家卫生间,用刀砍击正在洗脸的黄某某,致黄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有走至黄某某家房子转角处遇到杨某某,又用手中的剽刀将杨某某砍伤,证人熊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有提刀砍人的行为进行劝阻,被告人李某有因担心证人报警逃离现场。
经鉴定,死者黄某某系急性大失血死亡。杨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李某有患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作案时头脑清醒,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剽刀一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毒化鉴定、精神病鉴定、伤情鉴定等;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审讯、辨认、尿检、人身安全检查、接处警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实施了用刀砍杀被害人黄某某(既遂)、砍杀被害人杨某某(未遂)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进国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有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碟。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报告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