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740415****,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家住大理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大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2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铒,共骗取10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35.6万元,其中:李某某被骗73万;刘某某被骗71万;吴某某被骗45万;杨某某被骗41万;叶某某被骗32.8万;龚某被骗20万;杨某梅被骗20万;李某德被骗15万;龚某竹被骗10万;王某某被骗7.8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33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