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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李文某,绰号“大黑”、“黑皮”,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小区**栋**室,现住**镇**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3月2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0日0时许,方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文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在微信转账200元钱给李文某,李文某从自己位于**镇**栋**单元**室的窗户丢下一小包0.3克冰毒给在楼下的方某某。方某某拿到冰毒后与朋友刘某某(又名“刘某泉”)在中科**空别墅内将冰毒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完。

2.2019年2月10日凌晨3点多钟,方某某和刘某某因吸食冰毒未过瘾,便商量由方某某再去搞点冰毒来吸食。方某某通过微信未联系上被告人李文某,后方某某打电话联系李文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了200元钱给李文某。李文某从自己位于**镇**栋**单元**室的窗户丢下一小包0.3克冰毒给在楼下的方某某。方某某拿到冰毒后与刘某某在中科**空别墅内将冰毒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完。

3.2019年2月12日15时许,方某某通过微信未联系上被告人李文某,后方某某打电话联系李文某购买冰毒,方某某按李文某的要求到李文某位于**镇**栋**单元**室的客厅与其当面交易。李文某交给方某某一小包0.3克冰毒,随后方某某微信转账200元钱给李文某。方某某拿到冰毒后与刘某某在中科**空别墅内将冰毒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完。

综上,被告人李文某贩卖毒品三次,贩卖0.9克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李文某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文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涉毒犯罪,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文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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