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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才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文才,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号。2015年6月24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4月17日因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文才在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金色年华KTV外的花坛附近,趁被害人李某乙独自往前行走不注意的机会,从其右侧大衣包内扒窃得一部价值1800元的华为P20pro手机,尔后,被告人李文才销赃获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手机发票复印件、手机壳照片、朋友圈截图、手机购买记录、监控截图照片、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文才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才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文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才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文才现被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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