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李文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辖内)。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8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强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文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文强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担任长春市**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多次截留公司业务款用于赌博挥霍。经鉴定,侵占公司资金合计为人民币151589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文强于2019年8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任职文件、公司经营手续、银行流水明细、客户典当手续凭证、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二)证人王某甲、白某某、姜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刘某甲、那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王某丙、刘某乙、吕某甲、吕某乙、李某某、秦某某、兰某某、陈某某、倪某某、赵某某、明某某、曲某某、吕某丙、肇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李文强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嘉红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文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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