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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1********,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随带撬棍、老虎钳、螺丝刀等工具,采用挖墙洞等方式,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市柯某区等地的纺织公司、服饰厂盗窃布匹9次,后销售给吴某某、沈某某(均已判刑)。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56232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6 年8 月27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等人至绍兴县**街道**打卷店,窃得价值33148 元的布匹4383.7 米。

2、200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等人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纺织公司仓库,窃得合计价值160274元的全棉双层布5673米、加厚珠凡布1719.9米、薄珠凡布2426.9米、针织布205.5公斤。

3、2006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等人至绍兴市越城区**街道**纺织品有限公司,窃得价值27305元的氨纶毛圈布1591.5米。

4、200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等人至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印花有限公司,窃得合计价值109398元的全棉纱卡布8116.3米、亚麻棉混纺2102.3米。

5、2007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等人至绍兴市柯某区**织造厂,窃得合计价值32983元的五枚缎坯布4160米、水洗绒成布4289.2米。

6、2007 年6 月1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至杭州市萧山区**镇**村一仓库内,窃得合计价值23400元的花瑶布2400 米、里子布2000 米。

7、2007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轻纺有限公司,窃得价值84651元的嵌线亚麻涤纶布10581.4米。

8、2007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至绍兴市越城区**涂层有限公司,窃得价值13784元的平纹桃皮绒2996.6米。

9、2007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镇**纺织有限公司,窃得价值77380元的亚麻棉布10600米。案发后,价值64505元的布匹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布匹码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李某乙、罗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张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同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青兰

 202111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电子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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