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苑**幢**室。被告人倪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吸毒于2015年被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被吉安市吉州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码1307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单元**室。被告人冯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土关32号院1单元201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携程网上,选取酒店,后添加酒店工作人员微信,与对方联系可以为酒店提供刷单服务,谈好刷单数量后,给酒店下订单,后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支付刷单费用,待酒店工作人员支付刷单费用后,被告人倪某某等人再将酒店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拉黑,在携程网上取消订单,退回自己下订单的钱。被告人倪某某等人采用上述作案手法诈骗他人钱财三次,涉案金额共计13418元。其中被告人倪某某参与上述诈骗三次,涉案金额13418元,被告人冯某某参与上述诈骗二次,涉案金额10381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上述诈骗二次,涉案金额102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倪某某伙同李某某,通过刷单诈骗的方式,骗取**民宿老板张某某人民币3037元。
2、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倪某某伙同冯某某,通过刷单诈骗的方式,骗取南京**酒店工作人员王某某人民币3168元。
3、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倪某某伙同李某某、冯某某,通过刷单诈骗的方式,骗取**民宿老板沈某人民币7213元。
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苑**幢**室;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土关32号院1单元20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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