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城***烧烤店贩卖给王某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号**店贩卖给王某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3.2020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KTV门口贩卖给李某和王某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4.2020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路边贩卖给冯某某5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143号的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房间床上查获黑色华为牌触屏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多次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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