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07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徙刑三年,200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3 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新都区三河街道驿站环路99号7栋附106号“辰龙跆拳道”馆附近,发现该跆拳道馆窗户未关闭,便从窗户翻越进入该跆拳道馆内,将桌上的两台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及一双跆拳道鞋盗走。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90元,被盗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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