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598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瑞安市**镇**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因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于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1998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的犯罪事实
1998年3月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均已判)在瑞安市**镇**村**大桥附近,劫取瑞安市**镇村民皮夹1只,内有现金40余元。
同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在瑞安市**镇**小学边公共厕所里抢劫2次,劫取外地人现金55元。
同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在瑞安市**镇**大桥北首河边的电灯桩处,劫 取外地人现金30余元及半包软壳牡丹香烟。
同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陈兴贵(已判)在瑞安市**镇**广场**路一贵金牌银触点广告牌边、**广场、**城西首广告牌下、**大酒店西首十字路口等地抢劫作案四次,共劫取外地人现金60余元。
同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在瑞安市**镇**河边预制场抢劫作案2次,在**河边养猎场抢劫1次,共劫取外地人现金60余元。
同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 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在瑞安市**镇**路上一石灰厂边,劫取外地人现金90余元。
同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在 瑞安市**镇**村**厂附近抢劫2次,在**镇**小学南侧抢劫1次,共劫取外地人现金390元。
同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在**镇**村**大桥南侧公共厕所里,劫取庄某某传呼机1只,价值300余元。
1998年4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在瑞安市**路**号,在**三岔路口,共劫取外地人45余元及红云烟香烟1包。
同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陈兴贵在瑞安市**镇**大桥附近,劫取外地人现金10余元及男式手表1只。同天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张某乙(已判)在瑞安市**河边预制场、**镇**小学东首公共厕所内,共劫取外地人现金50余元及金耳环1对。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1998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缪某某、谢某某(均已判)来到瑞安市**街道**村张某甲门前的地坛,窃取张某甲停放在此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番禹区看守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户成员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又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蝶蝶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讯问笔录1份、户成员信息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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