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88********,瑶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白某某云城街萧岗英华里二巷巷口,持小刀威胁丁某某并将丁某某推倒在地,强行抢走丁某某放在裤袋内的iphone11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期间致丁某某右颞部耳廓附近受伤。经鉴定,丁某某头部损伤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属轻微伤。2020年8月26日8时许,李某某在广州市白某某江夏东一路一巷2号好再来公寓206房被公安人员捉获,当场缴获丁某某被抢的iphone11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4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检察官助理:邓秀南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红色刀柄小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无法认定与案件相关,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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