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晓民,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阁*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6日,浙江省东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某某)任命被告人李某某为某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分公司)经理。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免去分公司经理职务。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利用其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分公司资金共计4093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挪出用于其个人的某甲安徽某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某甲公司)、安徽某乙投资有限公司等的经营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月11日,东阳某某下拨1000万元资金至分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773万余元转至安徽省某乙公司,用于注册资金投入。
2、2011年4月1日,合肥某丙有限公司、芜湖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打入分公司账户300万元和97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1270万元转入某甲公司,后转至舟山方正公证处提存专用账号,用于其收购舟山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权。
3.2011年4月21日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分公司账户中挪用款项共计1450万元至某甲公司,后转至舟山方正公证处提存专用账号,用于其收购舟山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权。
4、2011年8月24日,李某某将安徽分公司承建的****项目上交工程款300万元打入分公司账户,同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将300万元转入王某某账户。经查,王某某与东阳某某、安徽分公司均不存在业务往来。
5、2012年6月7日,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打入分公司账户927.9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500万元转入某甲公司,后转至安徽某乙公司,用于注册资金投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费用明细、往来款明细、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芮某某、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琤琤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13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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