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彭某某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8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庄**村**队,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1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组,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2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成飞(曾用名吴腾飞),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9月2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续东,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黑龙江省讷河市**村**组,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7月21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8月19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磊,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6月26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7月16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磊、肖续东、吴成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9日、9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10月31日将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分别于9月23日、11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10月31日将被告人张磊、肖续东、吴成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11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张磊、肖续东、吴成飞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盛某某因需偿还债务而结识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涂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盛某某,并与涂某某互相配合,以民间借贷行规为名,诱骗盛某某配合制造人民币30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银行流水痕迹,之后,将约12万元用于归还盛某某的前债,虚增盛某某债务18万余元。

2017年3月至4月,鹿某某(另案处理)以帮被害人盛某某偿还上述30万元债务为由联系盛某某,并于2017年3月24日,将30万元转至涂某某账户用于归还前债,又将两笔共计11万元经涂某某账户转给被害人盛某某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之后,鹿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骗使被害人盛某某以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期间,吴某某让被告人彭某某联系抵押贷款事宜,由被害人盛某某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189万元。2017年4月24日,贷款到账当日,吴某某安排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大厦**楼“**公司”见面并办理手续。被告人彭某某配合吴某某等人诱骗被害人盛某某签署合同,以收取服务费、保证金的名义,将50万元转至被告人张磊的账户内;以归还债务为由将94万转至被告人吴成飞的账户内。

被告人肖续东介绍被告人张磊为吴蓬提供账户收取上述50万元,并在银行等候到账、即时提现,之后将现金50万元交给等候在附近的鹿某某。立案前被害人盛某某追回约34.6万元。

被告人吴成飞为吴某某提供账户收取上述94万元钱款,并在银行等候到账、即时提现,之后将现金94万元交给等候在附近的鹿某某。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盛某某扭获,到案后先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供述不诚;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张磊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肖续东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先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成飞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报警记录证明,被害人盛某某被上述人员虚增债务骗取钱款。

2、同案关系人涂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盛某某是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的,李某某谈好后向其老板汇报,其负责转账形成银行流水。

3、证人毛某某、叶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彭某某介绍被害人盛某某到其公司做抵押贷款,并让其公司代收2万元服务费;189万元到账后,彭某某说盛某某欠他们钱,借用其公司财务室操作转账;后来盛某某至其公司称被收了50万元保证金要求返还,其联系了彭某某,彭某某表示会处理好。

4、借款合同证明,被害人盛某某与万事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

5、银行流水、支付宝截图、资金流向明细梳理、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涉案资金的往来情况。

6、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明,2017年其家庭购房首付款系其和被告人李某某的积蓄以及向亲戚的借款。

7、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各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8、户籍信息、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各名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9、被告人李某某、吴成飞、肖续东、张磊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保证书;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成飞、肖续东、张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彭某某否认主要犯罪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成飞、肖续东、张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分别介绍人员、提供账户、协助取现、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成飞、肖续东、张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成飞、肖续东、张磊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磊到案后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斐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吴成飞、肖续东、张磊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6.辩护人名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