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至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多次召集章某某、崔某某等人到金华市金东区**街道**号楼**室内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
经查,被告人李某组织8场赌博,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75.965万元,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荷官负责抽头、发牌,参与由李某组织2场赌博,帮助李某抽头人民币74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章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施徐彬
附:
1.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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