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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319810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调兵山市,户籍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院出租房屋。2010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0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袁某某(已判决)因其居住的本市河西区**园小区物业问题与该小区物业经理李某某素有矛盾。2017年11月1日14时40分许,袁某某驾车欲从该小区出口离开时,遇在此施工的李某某。借故发生口角后,袁某某电话纠集崔某某(已判决),崔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魏某某(已判决)等人驾车至该小区门口,对李某某进行拉拽,并持木棍对李某某及上前劝阻的李某某同事郭某某实施殴打,致李某某、郭某某受伤。期间,被告人李某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并持木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李某伙同崔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李某某右眼钝挫伤,右眶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5431┰12牙外伤为轻微伤,胸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郭某某双眼钝挫伤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自行至山东省淄博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

7. 现场监控录像;

8. 户籍材料、前科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刘兰青

20202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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