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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4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乡**村**庄,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因盗窃,于2007年3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老玻璃厂一号楼,窃得杨某某停放在该处台阶上的1辆奔宝牌电动车内5个电瓶。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晚,被告人李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东门路135号王某某家,推门进入厨房,窃得高压锅3个和蒸笼1套,后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销赃。高压锅及蒸笼已发还王某某。

3.2020年5月的一晚,被告人李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二大街82号后门廊檐下,窃得周某某停放该处的绿娇牌电动车内6个丰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710元),后将其中4个电瓶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销赃,另2个电瓶已灭失。上述4个电瓶已被发还周某某。

4.2020年5月28日22时,被告人李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仓前路31号,入内窃得林某某堆放在一楼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68元),后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向赵某某销赃。电缆已发还林某某。

5.2020年5月底一晚,被告人李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东门路102号(出租房77号)门口,窃得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林肯牌电瓶车内4个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327元),后被公安民警在李某某暂住处查扣,并发还陶某某。

2020年6月10日1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双杠村往下陈村拐角移动板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翟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林某某、陶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次(入户1次),可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32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敏捷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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