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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泽祥,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7********,汉族,文盲,聋哑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泽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泽祥来到本市南明区**路**号的万隆酒店门口,趁被害人饶某某熟睡之机,将饶某某放于酒店前台吧台上的一部墨绿色OPPO牌Reno2型手机盗走,随后李泽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9元。

2020年5月8日5时许,被告人李泽祥来到本市南明区**楼**号房门口,见房门未锁便推门进入。后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某放于床头柜上的一部蓝色OPPO牌A7X型手机及放于床上裤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元盗走,随后李泽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泽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陈述:饶某某陈述、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泽祥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泽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泽祥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泽祥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谋 

   2020814

附:一、被告人李泽祥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碟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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