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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符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号。201911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张传任,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区部**队**幢**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符慧宇,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2********,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2********,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1988********,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8********,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2********,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符某甲、李某甲、符某乙、李某乙、符某丙、符某丁、李某丙、符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张某某”(身份不详)介绍,加入网络赌博窝点工作并担任管理人。该赌博窝点吸引和拉拢赌博人员到赌博网站“乐彩城”网站注册、到指定账户充值赌资并进行“六合彩”、“北京赛车”、“幸运飞艇”等多种玩法的赌博,以赚取赌博人员的赌资牟利。

    李某某负责为该团伙招募人员、选定作案地点、为团伙成员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在李某某以下,分为“导师组”和“后台组”,组内设组长、组员。组长负责管理组员、指导新人、转发来自李某某的工资给组员。“导师组”负责通过微信聊天、发布赌博计划吸引和招揽赌博人员到乐彩城网站注册、赌博。当赌博人员进入乐彩城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后,向网站指定银行账户充值赌资,“后台组”负责操作赌博网站后台系统,帮助参赌人员充值赌资对应的积分(俗称“上分”)、为赢钱的参赌人员提现赌资(俗称“下分”)。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符某甲已进入该团伙。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符某己(另案处理)、符某丁加入该团伙,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丙、符某丙加入该团伙,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符某乙、符某戊加入该团伙,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乙加入该团伙。李某某安排李某甲、符某乙、符某己担任“导师组”组长,带领组员李某乙、符某庚(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海口市美兰区**江岸**栋**单元**房、海口市**花园**栋**单元**房两个窝点,利用微信聊天工具招揽、吸引赌博人员到赌博网站注册、充值、参与赌博的工作。同时期,由符某甲担任“后台组”组长,带领符某丙、符某丁、李某丙、符某戊等人在临高县和舍镇一瓦房内负责操作赌博网站后台系统帮赌博人员充值、提现赌资的工作。钟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行政人员,按照李某某的决策开展日常杂务等后勤保障工作。

    2019年7月份,李某某将**小区的“导师组”迁并至**花园小区。2019年7月份,李某某安排“后台组”从临高县搬迁至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房内。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将**花园小区的赌博窝点撤除,将“导师组”仅剩的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安排至**小区**栋** 房与后台组一起工作。2019年11月14日,该赌博网站窝点被警方查获。

现查明该团伙使用的接收赌博人员投注的银行收款账户共吸收赌资人民币251266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业务凭证和头像、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蔡某甲、杨某某、曾某某 、蔡某乙的证言;

3. 同案人钟某某的供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符某甲、李某甲、符某乙、李某乙、符某丙、符某丁、李某丙、符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6. 银行流水光盘、远程勘验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符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符某丙、符某丁、李某丙、符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符某甲、李某甲、符某乙、李某乙、符某丙、符某丁、李某丙、符某戊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并接受投注,涉案赌资为人民币25126609.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符某甲、李某甲、符某乙、李某乙、符某丙、符某丁、李某丙、符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丙、符某丁、李某丙、符某戊、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符某甲、李某甲、符某乙、符某丙、李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 被告人符某丁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0767****;被告人李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89891****;被告人符某戊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8750****;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4. 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保存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5. 《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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