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51959********,汉族,专科文化,原系河源市人大常务会副主任,曾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政协河源市委员会副主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0月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6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政协河源市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河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实业有限公司等给予的财物,具体如下:
1. 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政协河源市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分管城建、规划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河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决**地块土地拆迁遗留问题,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手贿送的财物,现金共计人民币70万元、港币19.9万元和大众途锐小轿车一台(价值人民币81.5万元)。
2. 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政协河源市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分管城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协调解决河源市**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河源市垃圾压缩中转站与附近群众间的环境污染纠纷,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3.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分管城建、规划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河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顺利完成**工业园用地性质变更审批,分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
4. 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分管规划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河源市**有限公司顺利完成**工业园部分综合用地转为商住用地性质的审批,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5.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分管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河源市客家文化公园二期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河源市**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工程分包、拆迁、工程验收及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6.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分管城建、规划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河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得河源市永康大道一酒店用地及调整规划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7.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分管城建、规划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河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顺利通过用地规划审批,后以人民币100万元购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某某开发的**别墅一套(经评估于2013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5.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国新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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