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扎克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扎克,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寨。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被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扎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5时许,勐康边防检查站阿里分站在阿里村至糯福乡公路12公里处公开缉查,被告人李扎克驾驶云******号摩托车驶向执勤点,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李扎克弃车从公路边的树林里逃跑,边跑边将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丢弃。被告人李扎克逃跑100米后即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丢弃的单肩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3块净重1755.85克,平均含量15.3%。从单肩挎包内的黑色皮衣口袋内的香烟盒中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2颗净重0.17克。共计净重1756.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扎克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扎克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扎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扎克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李扎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扎克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56.02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