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成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28 

被告人李成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7********,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1年8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9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9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1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6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7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11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7年12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8年3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5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9年6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锁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成锁帮助汪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1.2克,后被告人李成锁将甲基苯丙胺放在淮安市万达广场A口3号楼一楼电梯口旁边的垃圾桶后面,随后被汪某某取走。被告人李成锁从中牟利100元钱。

2. 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成锁在其租住的淮安市万达广场公寓向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3. 2019年6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成锁在淮安市万达广场A口附近向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 

二、非法持有毒品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民警于2019年8月19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号楼**单元**室查获吸毒人员被告人李成锁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21包。经过称重21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重共计39.47克。经取样、鉴定,被告人李成锁所持有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归案后,被告人李成锁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成锁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锁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锁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成锁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成锁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