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成轶,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里。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7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成轶窜至本市**管理区**海鲜店,趁业主某某某不备,盗走两条硬包中华香烟及人民币现金1200元。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840元。
2020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成轶窜至本市**管理区**商店,趁业主曹某某不备,从其放在商店门口凳子上的包内盗走人民币现金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成轶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某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 现场照片;4. 指认作案现场照片;5.书证;6.视听资料;7. 价格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成轶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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