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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李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0元;2018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成通过电话与王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下,以200元的价格欲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成处查获其欲向王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共计0.14克,作案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称重照片、毒品照片、作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强制戒毒决定书、收缴毒品清单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雪

书 记 员:秦绍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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