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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波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华镇**村委会规针村李某某家被红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李某某床上查获一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07克,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0.07克白色可疑物内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一、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普某某和白某某某骑摩托车到规针村找吴周关欲购买毒品,来到“规针干冰”(哈尼语地名)打台球处,因吴周关没有在家,二人得知李某某贩卖着毒品后。普某某向李某某购买100元的2包毒品海洛因。

二、2017年8、9月份的一天,普某某打电话联系李某某后,与李某银一起到规针干冰台球处跟李某某购买毒品,普某某购买了50元的1包毒品海洛因,李某银购买了100元的2包毒品海洛因。

三、2017年8、9月份的一天,普某某和李某银联系李某某后,一起到规针村公厕里向李某某购买过毒品海洛因,李某银买了100元的2包毒品海洛因。

四、2017年11、12月份的一天,李某银和白某某某到规针村李某某家里,李某银向李某某购买1包50元的毒品海洛因。

五、2017年11、12月份的一天,李某银和白某某某联系李某某后,一起规针村李某某家里,白某某某向李某某购买1包50元的毒品海洛因

六、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普某某跟李某某商量用自己家的一台液晶电视机跟李某某交换毒品海洛因,李某某答应以1.5克毒品海洛因换取电视机。普某某回家把2017年11月2日从宝华街吴万荣商店赊来的液晶电视机拉到李某某家后交给李某某,换取1.5克的毒品海洛因。

七、2017年11月份的一天,白某某某和普某某到李某某宿舍里,白某某某跟李某某购买了50元的毒品,普某某用一部银色的智能手机换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普某某、李某银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且在李某某其床上身上查获海洛因0.0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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