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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成强,曾用名李成红,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304196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宁津路70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10日晚20时许,在阳谷**街“**府”饭店内,被告人李成强酒后无故滋事,将饭店内消毒柜、酒杯等砸坏。被民警传唤到案后,李成强在博济桥派出所侯问室继续滋事并将侯问室防护门踢坏。

2、2016年1月28日20时许,在位于阳谷县**街**村小区西邻的被害人崔**经营的**饭店内,被告人李成强酒后因琐事掀翻桌子,损毁暖壶、餐具若干。民警接报案处警时,被告人李成强用砖头将鲁P2***警号牌警车引擎盖左侧砸坏。

3、2016年2月3日13时许,在位于阳谷县**路**宾馆对过的被害人王**经营的**水饺馆内,被告人李成强酒后借用王**的苹果手机打电话,后无故将该手机和两只酒杯摔坏。

4、2016年11月13日7时许,在阳谷县**东路与**路路口西,被告人李成强因琐事与被害人王*秋发生争执,将王*秋嘴部打破。

5、2017年4月4日20时许,在位于高庙王镇**村被害人孔**经营的“功**”超市内,被告人李成强酒后无故闹事,将该超市柜台上的电脑显示器、豆腐乳等物品推至地上,造成显示器无法显示,豆腐乳损毁三瓶,馒头等其他商品污损。

6、2019年7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成强去被害人刘**在阳谷**路路南经营的烫菜坊吃饭喝酒,期间李成强因琐事掀翻桌子,与刘**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李成强将刘**右颈部抓破,并拿啤酒瓶砸烂后刺向刘**,将刘**左前臂扎伤。经法医鉴定,刘**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啤酒瓶碎片一宗;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田**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崔**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成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先勇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李成强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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