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李成平,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73********,四川冕宁县人,小学文化,公司职员,群众,户籍地云南省大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9月1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李成平与被害人赵某甲认识,之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在被告人李成平与被害人赵某甲两人相处期间,被告人李成平明知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李某丁四人不符合在**市**镇**村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或廉租房)条件,谎称自己认识领导“**县长”,可以通过“**县长”给四名被害人在**市****村购买四套保障性住房。被告人李成平让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和李某乙每家先交2万元定金。之后四名被害人先后于2012年4月25日、5月1日、5月3日、5月19日分四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被告人李成平的银行卡上存款,每次存款2万元,合计存款人民币8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成平还让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去**市**镇照相和填表,谎称用于申请保障性住房。被告人李成平非法占有被害人8万元钱,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
2019年8月10日,被害人赵某乙向祥云县公安局报案,祥云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019年9月10日17时许,在**市**县**宾馆内,被告人李成平被富民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成平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成平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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