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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义虚开发票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成义,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街**号**层**室。2015年9月14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2月24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义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李某某(另案处理)挂靠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承包了**医院综合楼工程。2011年5月11日、9月16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成义应李某某的请求,在没有实际劳务派遣关系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为李某某虚开了4张劳务费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并收取2%的费用,发票均已入账并计入工程成本。经黑龙江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4张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80万元,估算所得税损失为人民币145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成义于2019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记账凭证、收据、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及病例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成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义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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