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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文名AIKE KYUE),女,1982年**月**日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MC14****,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AIKE KYUE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AIKE KYUE使用化名“何莉”,冒充是一名1993年出生的未婚女性使用微信和被害人周某某聊天,二人相识后,被告人AIKE KYUE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随后,AIKE KYUE以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私了、自己得了白血病急需用钱等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247975.1元。被告人AIKE KYUE使用诈骗款用于买手机、首饰、装修房子以及平时消费等。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 AIKE KYUE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护照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湛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AIKE KYUE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AIKE KYUE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AIKE KYUE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IKE KYUE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IKE KYUE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AIKE KYUE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哲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AIKE KYUE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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