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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3年6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村**号**楼**暂住地,趁无人之机入室将被害人齐某某房间内的保险柜一个盗走,切割保险柜后窃取其内现金人民币33400元、“欧米伽”牌手表一块、“雷达”牌手表一块、黄金戒指两个、黄金项链两条、黄金耳环两个等物品,后将保险柜丢弃。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查获,并起获被盗的现金人民币33400元、“欧米伽”牌手表一块、“雷达”牌手表一块、黄金项链一条(系李某某用被盗首饰兑换所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56700元,被盗保险柜价值人民币680元。现起获的被盗现金、手表、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齐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的证言,监控录像,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的涉案现金、手表两块、项链一条,以及110报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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