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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想、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李想,男1983 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唐****曾因吸毒于2018 年10 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于2014 年4 月1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 年7 月13 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6 月20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7 月25 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 年** 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 年10 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吸毒,于2010 年12 月23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2 月11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非法拘禁于2011 年12 月15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5 年4 月15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6 年8 月9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7 月30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9 月2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 号。曾因赌博、吸毒于2011 年6月1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1 年10 月19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 年5 月10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8 月3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9 月2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前光,男,1990 年**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吸毒于2011 年6月1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3 年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于2014 年1 月7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贩卖毒品于2017 年1月11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在徐州监狱服刑,于2018 年6 月14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8 月16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9 月2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吸毒于2011 年6月1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3 年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于2014 年1 月7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贩卖毒品于2017 年1月11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在徐州监狱服刑,于2018 年6 月14 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5 年6 月18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5 月30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 年6 月29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9 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想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 月至10 月19 日期间,被告人李想、王某某、宋某某、宋前光、刘某某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泗洪县孙园镇锦绣城小区、白云小区院内等地开设赌场,以掷散子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共获利10 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想为赌场寻找场地、抽头打花,非法获利3 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场抽头打花,非法获利3 万余元;被告人宋某某为赌场抽头打花,非法获利3 万余元;被告人宋前光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提议开设赌场,后在赌场站岗放哨,非法获利1 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场站岗放哨、保管板凳等赌博用具,非法获利4500 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宋前光、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依法出具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 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想、王某某、宋某某、宋前光、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王某某、宋某某、宋前光、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想、王某某、宋前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宋前光、刘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李想、王某某、宋某某、宋前光、刘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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