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条0.9元的价格向龚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龚某某收到公民个人信息后,使用支付宝账号1368087****向李某某使用的支付宝账号sam****@qq.com共转账165855.8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向李某某实名登记的支付宝账号115name****@163.com共转账97873元。另,李某某以每条0.05-1元的价格,向许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许某某收到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号1507091****向李某某使用的支付宝账号sam****@qq.com共转账250325元,向李某某实名开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3000********转账50000元。至此,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非法获利达56405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564053.8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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