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发滥用职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李某发,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50********,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委会原党支部**兼**、**社区管委会原党支部**兼**,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道**村**街**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道**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发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发1994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担任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委会(后改制为**社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党支部**兼**。2007年12月3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某某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东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天津市东某某海河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与**村委会四方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村委会协助**办事处、东某某人民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智慧城项目),同时负责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代发拆迁补偿费及相关政策宣传等,被告人李某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被告人李某发在明知**村被规划拆迁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8月13日,指派王某某(时任**村委会党支部**)与天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代理人武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大楼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8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止,前5年每年租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自2008年8月至2012年2月,武某某陆续向**村委会交纳租金200万元。

2013年12月5日,**办事处与**村委会签订《**大楼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对**公司的补偿由**办事处与**公司另行商定。

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发主持**村党支部会议,其在明知由**办事处负责对**公司进行补偿且无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提议给予**公司经济损失补偿,该提议获得通过。2013年12月25日,**村委会与**公司签订《经济损失补偿协议》,约定**村委会一次性退还给**公司三年租金150万元,经营损失费110万元(不包括**办事处通过**村委会支付给**公司的126万元)。2013年12月27日,**村委会向**办事处申请从本村征地费账户中支付该款,得到**办事处同意。被告人李某发于2014年1月3日签字同意拨付武某某260万元作为支付**公司拆迁经济补偿,同日,武某某签字并从**村委会领取了260万元转账支票,致使260万元被他人非法占有,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村党支部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某发作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宁赵云
代理检察员:漆 禹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发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