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根武,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傅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浙江省武义县**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王根武、傅某某、李某乙、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武义县公安局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武义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连坞村“老鼠坑”山上、白姆乡后树岭竹园、大田乡五登村水库边简易房内、新宅镇吉祥寺“跑马平”山脚、新宅镇大莱村洪山头“郭子盒”水库边竹林等地开设赌场,以“四六牌”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开设四十天左右。期间,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甲、钱某某、王根武、李某乙、傅某某在赌场工作。其中钱某某在赌场上负责摆场地、望风、接送参赌人员;王根武负责在赌场周边望风;周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望风、看场;李某乙在赌场帮忙;傅某某在赌场路口负责望风。至查获时李某某已累计抽头获利至少20余万元。
2020年1月8日,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将周某甲、钱某某、王根武、傅某某、李某某、李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对讲机、灯泡等;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王根武、傅某某、李某乙、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王根武、傅某某、李某乙、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王根武、傅某某、李某乙、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王根武、傅某某、李某乙、周某甲系共同犯罪,除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外,其他人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某、王根武,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素群
检察官助理:周翔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67******。
被告人王根武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
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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