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8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94********,瑶族,中专文化,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之星**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之星**公寓**楼**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及辩护人陈军、方莉娜(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经事先合谋,为实施诈骗犯罪,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路**酒店**楼设立内蒙古**网络游戏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覃某某担任监事,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该公司所有事务,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覃某某负责该公司所有事务,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自制“九步法”培训员工实施诈骗,先后招募张某甲、李某甲、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女性角色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以处男女朋友奔现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游戏中结婚需要充值、送礼表真心需要充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公司下设组长、业务员职位,李某甲、齐某某、张某甲担任组长,负责培训新员工、传授犯罪方法,自己实施诈骗活动的同时,监督本组业务员诈骗业绩、帮助组员实施诈骗活动;招募金明明、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赛某某、铁某某、吴某某、武某某、柏某某、赵某某、白某某、董某某、刘某乙、吕某某、邱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业务员,负责实施诈骗。该公司管理严格。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给公司员工分配固定的机位、链接和账号等用于统计业绩;规定每天500元充值2个新增的最低业务标准,并与公司员工按照固定比例分配赃款;设置奖惩机制,开展组与组之间考核评比,体罚未达最低业务标准的员工;规定诈骗较大金额时由老板、组长指导把关;规定禁止性规定,严禁组员私下收取红包;对公司员工实施统一食宿,提供中饭、晚饭和夜宵,分配固定宿舍,严禁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微战公司为名,承接江苏悠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三界天书》游戏推广,推广费为游戏玩家充值金额的83%,采用上述手段,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20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59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覃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银行卡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甲、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靳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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