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5********,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蒙某市**镇**路**村委会**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蒙某市俊豪商都**栋**单元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的钥匙没有拔,遂将该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5月22日,民警到蒙某玉屏村开展工作,经规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应伟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5日被送至开远市雨露社区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1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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