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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威远县********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沿街门市,趁无人之机进入门市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256号厨匠火锅门市,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未能盗得财物;后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274号韩式自助烤肉门市,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价值人民币704元的vivo Y3手机1部;后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278号杀牛场火锅门市,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现金649元、1包价值45元的天子香烟和华为手机1部;后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314号生态鱼童子蛙门市,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店内,未能盗得财物。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被盗的1包软天子香烟和193元钱并发还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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