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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身份证号码3204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溧阳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挂靠的**建设有限公司承接贵州省兴义市**工业园区**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及输送等工程,并出资为该工地施工人员投保被害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接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水泥厂非标准件安装工程期间,其雇佣的工人罗某甲在施工过程中因从高处意外坠落而死亡。被告人李某某为骗取太平洋财险的保险理赔金,将罗某甲的尸体运送至贵州省兴义市进行抢救、火化,伪造罗某甲系在贵州省兴义市**工业园区**水泥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死亡的事实。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编造上述保险事故,以罗某甲的妻子吴某某、女儿罗某乙的名义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后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某骗取太平洋财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5万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起诉状、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晨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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