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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忠臣、杨某某等诈骗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李忠臣,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梨树县**乡**村,捕前住吉林省四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同月1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6********,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崇礼县**乡**村,现住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忠臣、杨某某、高某某、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4日至2月3日,2019年3月1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至7月6日,在乳山宾馆迎宾楼四楼会议厅,被告人李忠臣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段某某,以组织养老养生讲课,通过将杨某某包装成养老基地董事长、拼截与国家领导人合影等方式取得老年人信任,后利用免费送礼品、收款后返还本金及奖金等手段,使老年人误认为交钱领取“时针秘传”保健品次日就能退款等手段,骗取在场听课的刘某某、徐某某等23人共计人民币23.5万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退还人民币16.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时针秘传等涉案物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忠臣、杨某某、高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乳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李忠臣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臣、杨某某、高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臣、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君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忠臣、杨某某、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山东省乳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54991****。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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