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美,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63********,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美在隆阳区**镇家中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片剂49粒。民警跟踪朱某某至**镇李某美住宅,并于17时26分,在李某美家东侧的路口抓获朱某某,当场从朱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9粒,经称量,净重4.77克。当日I7时30分,民警进入李某美家一楼客厅将其抓获,在三楼客厅的香烛台下查获藏匿的甲基苯丙胺4袋,经称量,净重79.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4.33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蕻娟
检 察 官:杨荣军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美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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